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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上大学是对寒门子弟的联合绞杀 高考顶替刑事责任初探

发布日期:2020-06-29    作者:郭天喜律师

读书自古以来就是寒门子弟成才和跨越阶层成为国之栋梁的终南捷径。对很多寒门子弟而言,与上代人相比,读书上大学是他们改变命运,提升阶层的唯一途径。“鲤鱼跃龙门”,通过高考进入大学之门就是那扇龙门。上大学机会被顶替,就意味着抢劫了他们上升途径和创造美好生活的机会。现实情况是被顶替者多数是农村孩子等社会基层家庭的孩子,他们没有发声途径,没有维权门路,以后的人生被迫重复上代人的艰辛。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顶替事件,事实上不是一个偶然现象,顶替哪一个人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找一个什么样的对象来顶替,想顶替的组织实施者是经过挑选的。冒名顶替一事操作复杂,需要顶替方、在读高中、当地招生办和报考大学四方合力。也就是说,被“选中”的寒门学子的命运,被四方势力联合绞杀。冒名者多数有一定社会背景和实力,原本与寒门学子相比非常具有优势。冒名者顶替寒门学子以后,很多人开启了人生快车道,迅速把被顶替者远远甩在后面,踩在脚下。冒名顶替事件不是今天才发现,也不是个例,媒体一口气爆出山东冒名顶替者242人。但是,鲜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无责任,无异于放纵。 
        高考公平是基本的社会公平。高考冒名顶替必须依法问责,消除各种冒名顶替。《刑法》关于高考冒名顶替犯罪有具体规定,涉嫌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93条规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高考招录工作中,考生就读学校负责招生的工作人员、招生办工作人员以及高校负责录取工作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张冠李戴,操纵个别人顶替他人学籍挤占他人高考和大学录取名额,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其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严重扰乱了高考招录秩序,破坏了教育公平,侵害了被顶替者受教育权利;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损害了政府信誉。过去受制于信息化程度,发现冒名顶替现象难度确实有,但是,目前通过信息比对,李逵好李鬼立现。既然有冒名顶替现象,就应当依法追究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不能姑息。姑息是对高考冒名顶替造成的伤害的二次伤害。对高考冒名顶替,应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避免各种冒名顶替换马甲继续犯罪。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高考冒名顶替过程里,不同程度存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现象。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犯罪行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高考冒名顶替的手段行为,其目的是操纵个别人顶替他人,其中参与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应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追究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三、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高考冒名顶替,不少是出于各种利益。如果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顶替者财物或者其它形式利益的,数额较大的,触犯《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受贿罪法定刑从拘役、有期徒刑到死刑。如此严厉的刑法都不足以威慑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那就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以制止犯罪,保护人民。
四、行贿罪。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加之高考冒名顶替是违法、违纪、甚至是犯罪行为,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无缘无故“帮忙”作恶,顶替者往往要输送不当利益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求不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罪,轻则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此重的刑罚威慑都不能组织顶替者家长不惜采取包含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顶替其它学子的高考和上大学名额,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犯罪没有代价,刑罚威慑没有成为现实的惩罚。
五、滥用职权罪。 
        抛开前面种种犯罪不说,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操作高考和大学录取作弊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该罪的法定性包括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可以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并不算轻。为什么就不能刹住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前赴后继地参与实施高考舞弊,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影响反省是不是太多的犯罪没有及时依法追究?
六、替考罪。 
        《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高考和公务员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高考作弊,还是冒名上大学,大学毕业以他人名义参加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考试,恐怕都属于替考罪惩戒的范畴。其中,涉嫌替考罪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追究其犯罪的刑事责任。公务员招录和管理部门发现公务员替考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 
        在阶层日益固化的背景下,如果不当阻塞了寒门学子上升途径,不但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各阶层人才的培养和流动。与苟晶相比,顶替者的人生未必比苟晶精彩。这也说明了“权贵子女”未必比寒门学子就优秀和出彩,高考不如人,抢劫得受高等教育先机,还是不如人。从某种程度上讲,冒名顶替具有“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选择效应,与社会发展是有害的。刑法作为刑事基本法,从最后层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决不能突破,也不能停留在纸面,应当真正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高考冒名顶替黑色产业链无论哪个环节涉嫌犯罪,必须依法惩戒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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