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
发布日期:2020-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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