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
发布日期:2020-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其中第5条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原劳动部《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又有一些具体规定。
综上可知,没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应当发给基本生活费;是合同制职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有所区别,具体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你可向当地政府咨询地方的具体规定。另外,须提醒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优化资本结构”111个试点城市似工业企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