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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未成年名下有房,母亲未经他同意卖掉房产,这交易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6-30    作者:王丽侠律师

十年前,母亲未经未成年儿子同意,卖掉他名下的房产。十年后,买方因母亲一直推脱过户将母子俩一起诉至法院。儿子认为“这场房屋交易未经自己同意,因此无效”。那这起案子究竟会如何判决?儿子能拿回这套房产吗?
案情回顾:
        2005年,王然(化名)尚未成年。家里将一套因拆迁获得的房屋安置在了他的名下,但当时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009年,王然的母亲未经王然同意,以12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子卖掉了,并对王然称“将房子租给了别人”。而另一边,由于房屋产权证未办理好,王然的母亲便和买方商定,先预付11万元,剩余的1万元待房屋过户后给付。但在买方付款后,王然的母亲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将房屋过户给买方。 
        买方一等就是十年。其间,房子已于2012年办理产权证登记在了王然名下。2018年,眼见十年过户等待无望,买方便将王然和他母亲一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此时王然已成年,并在收到一纸诉状时才明白母亲一直坚称的“房子租出去了”,其实是“房子卖掉了”。眼见自己名下的房子莫名成了别人的,王然觉得很不公平,断然拒绝了将房子过户给买方。
争议:交易是否有效?
儿子王然: 
        房子的产权人明明是我,母亲卖房时是她自作主张,并未征得我的同意。因此这件事情与我无关,这个协议应当视为无效。
买方: 
        我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且已经支付过全款,这套房子你必须尽快过户给我。
法院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房屋拆迁所得,买方与王然母亲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屋未明确属于被告王然个人所有。 
        即使归王然个人所有,其当时未满十八周岁,王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按市场价值处置这套房产,亦未损害王然的利益,该行为应视为有效。所以,法院判决王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买方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王然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王然这套安置房虽是家中拆迁分给他的,但在交易时,他还未成年,他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有权利处置这套房产,所以王然应该履行房屋买卖协议,配合买家办理产权过户。 
        退一步讲,即使王然母亲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 
        现如今,很多父母会将拆迁分得的安置房,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买方在购买这种二手房时,一定要清楚房主和卖房人的关系,务必做到在买房时征得房主(所有人)的同意。当然,如果卖房人是房主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论房主是否同意,只要价格合理、符合市场价值,卖房协议均有效。 
        不过,为了防止上述有法定代理权的卖房人出于不懂法律,而发生欺瞒房主、拖延过户的现象,双方应事先约定好过户日期和延迟过户滞纳金,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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