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不按期偿还保证人债务人双担责
发布日期:2020-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制衣公司偿还原告某工商支行借款315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某工商支行诉称,2005年2月18日,被告某制衣公司从我行贷款315万元,被告某化工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某制衣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某化工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某制衣公司辩称,我公司暂时无力偿还借款。保证人某化工有限公司辩称,某制衣公司作为债务人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怠于履行的行为致使原告从我公司账户中扣划60万元,给我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经济受到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制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偿付利息的义务,属违约行为;保证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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