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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与“老干妈”广告费案未必“必胜客”表见代理不宜泛化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郭天喜律师

腾讯与“老干妈”广告费案,已经贵州市公安局破案:《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系三犯罪嫌疑人私刻“萝卜章”签署。不少人认为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表见代理,“老干妈”应当付广告费。想法是不错,但是责任一旦泛化,会导致第三方会为他人过错承担责任的不良结果,反而会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一、腾讯自身存在过错。
        1、腾讯在合同签订中审查对方人员身份或有疏漏。无论远程签署合同,还是当面签署合同,都要对双方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签订合同时候,需要对对方授权书和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双方洽谈合同时候,是不是对方工作人员,从接触中获悉的对方人员对公司基本情况的掌握上就可以看出端倪。 
        2、印章核实。从“老干妈”对外公布的一些声名等文书可以看出其真实印章的印模。网络上不难找到这样的印章。腾讯在这方面有先天优势和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正常商业规律。“老干妈”这样的公司,应该有一定的合同文本,至少不会是腾讯拿出来的合同,一字不看直接签署,至少要法务审核以后签订的。无论从合同洽谈内容,还是合同签订流程,哪个环节注意到了,想被“逗鹅冤”都不是很容易的。 
        4、“老干妈”从不做广告。“老干妈”从来不做广告,不贷款,不上市等几乎是人尽皆知的“新闻”。在这样的背景下,几个人突然包里状装几枚公章,说是要给辣酱做广告,这几乎涉及“老干妈”最高决策层的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腾讯对此等重大信息漠视,实属不该。 
        5、公开信息称“老干妈”久拖广告费不付。人家老板从不欠别人一分钱,也不允许别人欠自己一分钱,是公开说的。不差钱的公司突然“赖账”,不合常理,及时与对方联系沟通付款事宜,再次审查合同细节,应属常规动作。那么久时间里,坐等收钱?信息高效的腾讯这样做,有点费解。
二、表见代理为第三人“创设”义务,应当从严认定。 
        《民法通则》第66条、《民法总则》第67条、《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表见代理本质是你什么都不做,别人未经你允许替你做了,你需要有条件承担别人行为后果。其非常重要一个构成要件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个“知道”必须明确具体,做严格解释和要求。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保护表见代理人向对方合法权益不受损的。这是出于衡平各方权益的非常规方法。既然是非常规方法,就不能泛化。否则,必然侵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加重被代理人的负担,损害其利益。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要做严格审查。首先,相对人不能有明显过错。你只计算合同签订和履行后的收益,不对签订的合同条款做适当注意义务,还不对代理人身份做必要核实,多表见代理的成立持过多的期待,显然是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的。也就是说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里面,相对人的“理由”是要能站得住脚的。对这个“理由”要做严格解释。这是平衡相对人和被代理人权利的需要。 
        应该说,其中对相对人的要求要高于被代理人。毕竟被代理人什么都没有做。相对人积极作为,并且要在积极作为中实现某些利益。逐利自然要承担风险。
三、纠纷处理被质疑 
        1、“广告费”久拖不付,仍未核实从不广告的公司为何做了还不付费,腾讯仍未引起重视,难言无过失。就公开途经获知的“老干妈”信息,老干妈一反常态做起广告,还赖账,不同寻常。腾讯风控有必要提高这单交易的风控。 
        2、两个各自行业内“头部企业”似乎不应当为区区一千多万广告费违约,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寻求核实和解决纠纷。商业行为不同于格斗,必分胜负。沟通通常,可以有效避免纠纷,还可以及时化解纠纷。两家企业一言不发,就憋着,憋不住了就打官司?说笑话可以,认真就真笑话了。 
        3、“傲慢”与解决纠纷没有帮助。选择认为有利法院起诉,是常规选择项。沟通解决问题与诉讼相比,成本明显更高。诉讼需要成本,并且充满了不确定性。非诉等简易和便捷问题解决方式,一个都没有做,直接选择成本更高的问题解决途径,保全财产坐等判决和收钱是一个有效解决途径。但是也要看到,这不是一家付不起钱的公司,保全必要性不论,姑且认为合同属实,恐怕不会有几个人会寄希望于打官司能达到不付广告费的目标。这样的付款纠纷,似乎有更多简便节省的途径解决。 
        三个人持“萝卜章”签合同似乎是闹剧,但这却是实实在在的风险。腾讯和“老干妈”尚且中招,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仅就本案可能涉及的表见代理做简单阐述,总的观点还是对表见代理应做严格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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