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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55条案件辩护律师有待明确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郭天喜律师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当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类案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类案件,“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上述规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类案件适用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三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不包括根据香港地区法律取得相关执业律师资格人员,应当由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发律师资格证书以及律师执业证书人员担任辩护人。 
        理由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的,由取得香港律师执业资格人员进行辩护应当没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这类案件,由香港法院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审判,由取得香港律师执业资格人员担任出庭律师自然是可以的。 
        理由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类案件应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人员担任辩护人更为妥当。《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三类案件适用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同时这类案件再指定回香港地区法院审理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三类案件的规定。这三类案件指定大陆地区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法院审理适用的法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在刑事诉讼法框架里能够出庭担任辩护人的也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人员。 
        理由三,从超脱于案件地各种案外环境因素考虑,三类案件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人员担任辩护人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没有对三类案件出庭律师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相关司法案件的具体情况 ,这个疑问应该会随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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