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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问题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发布日期:2020-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离不开法治的指引。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类型多样化、群体化趋势明显。应从建立专业审判机构,实现劳动审判职权配置的精细化、专业化;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劳资纠纷案件速调速决;延伸审判职能,构建劳资矛盾化解联动机制;柔性司法,送法到企业和基层组织等角度和措施出发,推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 劳动关系; 法治; 和谐; 社会转型;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关系到每一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劳动关系已进入矛盾凸显期、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了“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工作原则,将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到了新的高度。劳动争议案件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案件类型之一,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化解各类劳动争议,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一、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统计

  (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对比各地法院的统计报告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趋势并未缓解。劳动合同类纠纷之所以持续上涨,与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类案件增长相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也显示,劳动争议案件在2016年共受理472件,2017年受理889件,数量翻了一番,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整体上升的态势。由此可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趋势并未缓解。

  (二)类型多样化趋势明显。

  随着收案数量的增多,诉讼主体日益多元化,除了原有的普通工人、农民工还出现了企业高管、新毕业大学生等高学历人员。案件类型从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二倍工资等一般争议事项,已经扩展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返还人事档案等新类型。诉讼请求由单一走向复合,同一案件中往往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多种诉讼请求。诉讼请求金额从一般为几千至几万元为主,增加到以几万到几十万,甚至出现了百万金额的案件。类型多样化趋势,增加了审理的难度,这就要求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技能,培养专家型、复合型法官。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介绍,与近年来,一些科技研发、金融服务等高科技企业的新型劳动争议特征明显,原告具有较高的学历,诉讼中往往提出了股票期权等诉求,涉案标的额较一般劳动争议高,个案诉讼请求标的额最高已经达到1500万元。

  (三)群体化趋势明显。

  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外发布的中国《劳动维权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劳动者已逐渐由个体维权向群体维权过渡。报告指出,群体性案件的持续高发已成为近年来劳动争议的重要趋势。数据显示,义联在五年内所受理的10人以上集体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群体性案件高发行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中,仅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所占百分比就已达到79.37%。《报告》还指出,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涉案企业多为民营企业,此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9.84%。


劳动争议案件问题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二、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劳资矛盾尖锐,社会影响面大。

  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资关系中占有相对优势。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漠视、甚至故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企业用工不规范,个别政府部门为了追求经济指标,以保护投资环境借口,对个别企业的一些违反劳动法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视而不见。同时,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几年来,职工法律意思提高,但与用人单位而言,仍处于弱势状态。而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多数希望通过集体维权、聚众上访、围攻企业、政府等过激行为解决矛盾,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二)审理模式滞后,审判专业化程度低。

  劳动争议案件划归法院民庭审理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法律适用难度大,政策性强,由民庭审理或者由其他庭代为审理的模式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制约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限制法官专业法律素质的提高,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解决争议的周期长,效率低。

  现行劳动争议诉讼体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按照现行体制,在正常情况下劳动争议解决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从申请劳动仲裁,直至法院最后判决,最复杂的中间环节需要经过行政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复检等10余道程序。若是遭遇工伤事故,还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索赔等必经阶段,远远超过一般的侵权等民事案件审理周期。如果再加上用人单位恶意缺席,滥用管辖异议等手段,时间更加漫长。同时,一调一裁均无财产保全功能,客观上成了给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不法企业提供了时间。因为结案周期长,引发很多劳动者不解,质疑法院的公正性。

  三、法治视角下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专业审判机构,努力实现劳动审判职权配置的精细化、专业化。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形成更加合理的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设立专业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可以达到审判职权配置精细化、专业化的目标。建议在一些经济发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地方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由相对稳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努力实现劳动审判职权配置的精细化、专业化。

  (二)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劳资纠纷案件速调速决。

  劳动纠纷常常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一方往往对快速解决纠纷有着迫切需求,人民法院受困于人力、物力、财力及制度架构等方面的原因,审判积压情况并不少见,劳动纠纷难以的迅速化解。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此项机制实现了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之间的成功对接,具有矛盾调处迅速、程序简易、受理纠纷的范围大、自动履行率高等优势。建议大力推动劳动行政机关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对接机制,加快劳资纠纷案件速调速决。

  (三)延伸审判职能,构建劳资矛盾化解联动机制。

  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群体性案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加大调解力度。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调解机制,通过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四个调解主体的紧密结合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机关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增加的劳动争议,以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送法到企业和基层组织。

  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努力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出发,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文本,完善员工考勤记录等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对待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努力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涂永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现状、问题与对策[J].社会科学家,2018(01).
  [2]刘璐宁,孟续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背景下农民工超时工作问题探析[J].农村经济,2018(7).
  [3]黎建飞.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法理和制度变迁[J].中国法学,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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