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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的举证责任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0-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 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患者应注意掌握的自身权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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