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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发布日期:2020-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仲裁协议有如下几种类型:

  1.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它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现代民商事合同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目前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对于这种在主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各国一般承认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当然失去效力。这种主张被称为仲裁条款自治说。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也明确承认了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10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它是争议当事人订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专门协议。这是一种传统的仲裁协议,现在在实践中当事人已较少采用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因为大多数国际合同中已规定有仲裁条款。另外,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因立场的不同和利益的冲突很难再达成一致的意见。

  3.其他类型的仲裁协议。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中,共同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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