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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吗?

发布日期:2020-07-03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情再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后因生活习惯和脾气性格不合,导致婚后矛盾不断,被告经常以干农活太累为由向原告发脾气,2013年4月原告借口想家而回河南娘家居住,随后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以愿意与原告协商离婚为由将其哄回家中。此后,一到农忙时二人便因此发生争吵,2013年11月,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并带孩子回娘家生活。被告董某称原告李某某带孩子离家时,并未告知,且自己多次寻找、联系未果,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2017年3月,因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便以分居已满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在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就草率结婚,双方互相了解不够,婚姻感情基础不牢,且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三年有余,足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因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虽然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已经达到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离婚条件,所以,我们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但在这里大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以分居为理由主张离婚的,须是由感情不和所致,如果因工作、求学、就医等客观原因造成夫妻双方两地分居,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分居,这样的离婚诉求也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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