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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的视角看专利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0-07-05    作者:黄雪芬律师

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的视角看专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是对产权进行保护的不同规则。专利权是受到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双重保护,而商业秘密是受单一财产规则的保护。制度分配的经济分析的初衷、工具与归宿均在于社会效率的提升。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专利;商业秘密 
       一、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的视角看专利的法律保护专 
       利权是法律授予发明者对其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回报、激励和披露”的学说:通过授予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专利保护制度具有公开技术发明、使发明人获得回报和激励技术创新三大基本功能。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一个特点是:专利技术的发明过程就是信息的生产过程,如果将信息视为商品的话,专利权人对其所生产的信息也享有所有权,但信息一旦被披露,任何第三人就可无须成本利用信息生产产品,而专利发明人便会因不能从披露发明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而失去创造的动力。很显然,在缺乏法律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明人会采取一切可能的保密措施封锁技术发明的对外传播,必定阻碍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也是全社会的一种效率损失。相反,法律授予发明人一种独占权,使技术发明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以换取发明人通过许可使用或转让的形式与任何第三人分享技术发明,进而达到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以提高全社会效率的目的。专利保护制度还有回报和激励的两大功能,两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例如专利理论界存在一种“垄断一利润一激励”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应建。在专利理论中存在 
       立一种法律机制,使得发明人能获得与预期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相适合的回报,并且还能激励其它个人或企业从事和投资于技术的创造。 
       综上,对专利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具有必然性并且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因为专利权是基于专利发明人的智力投入而产生的,发明人一般对自己的专利权赋予较高的主观价值,所以第三人对专利权进行估价与专利发明人的主观估价相比往往是有偏离的,而为了更好的激励专利发明人和保障专利发明人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往往采取财产规则:如果想要取得或使用发明人的专利,受让者或使用者必须与发明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双方同意的转让价格或使用价格,否则即为侵犯专利权。但是,实行专利保护制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专利权也不应只是专利权人用来禁止他人实施其发明和垄断其专利产品的工具,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使之能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的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当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超越了合法的范围,法律就需要采用责任规则对权利的滥用加以限制,即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经专利权人允许即可实施该专利权,并于事后给付专利使用费。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没有适当的理由,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实施或不允许他人实施专利发明,专利主管部门就有权强制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 
       二、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的视角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人类智力和社会活动的成果,凝聚着其拥有人的创造与智慧,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劳动产品,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凭借其商业秘密,可以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与专利类似,该信息一旦被披露,任何第三人就可以无须成本而获利。 
       由于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所以企业必然会对其自身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不免会对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进行窥探,而无论是保护还是窥探都需要成本,该成本取决于商业秘密独立的经济价值。如果法律对商业秘密不予保护,那么企业就要付出相对较多的成本以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同时也很可能选择盗窃等方式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最终都会导致效率损失。如果由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将会大大减少企业为进行过度防范所付出的成本,保护经济合作及其赖以维持的信赖关系,从而实现效率目标。 
       理论上,商业秘密应该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现实上,商业秘密是得到了财产规则的保护,这是由其自身特殊性质决定的。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包括,第一,其属于秘密;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其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一项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在于该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法律对商业秘密唯一的、最重要的要求,即该商业秘密在事实上是保密的,除此,其他条件就毫无意义了。”如果商业秘密处于公众知悉状态,商业秘密所有人即丧失凭此秘密的信息获取竞争优势和利益,而且也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根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仅是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和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其区别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显著标志。如果对商业秘密进行责任规则保护,许可他人不经权利人允许而利用其商业秘密、事后再给予补偿的话,那无异于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便不复存在,保护也就不能称之为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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