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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高利贷找人绑架公司老板女儿索财获刑

发布日期:2020-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身背巨额高利贷无力偿还,为堵上越变越大的“无底洞”、重回“无债一身轻”的平常生活,青年农民竟琢磨出了绑架公司有钱老板女儿勒索钱财的阴谋,并先后两次找“混混”帮忙作案,绑架成功后向有钱老板索要赎金100万元,最终不但未要到钱,还被警方很快抓获归案。4月2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曾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劫匪绑架女童案并公开进行宣判,一审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参与绑架作案的班某等4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7年半至6年不等、各处罚金2万元的刑罚;以盗窃罪,判处“黑吃黑”的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10月出生的班某系该县X村农民,初中文化。去年6月,其因无力偿还“利滚利”的高利贷,产生了绑架县城某化肥公司总经理姚某4岁女儿姚某某勒索钱财的念头。为实施作案,他找“混混”臧某与花某共谋绑架事宜,并以7千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轿车准备作案,3人驾车到姚某公司住处附近“踩点”。同年7月31日凌晨,臧某伙同朋友陈某进行“黑吃黑”,将班某的作案轿车偷走并低价转卖。

同伙不够义气,班某大失所望,决定重找帮手。班某找到曾因盗窃罪“二进宫”的袁某协商绑架之事,并经袁某介绍认识了东北青年尤某(1989年12月生)、本地痞子丁某(1988年12月生)。班某花5300元又买了辆二手轿车准备作案,并商定由尤、丁二人负责购买作案用的仿真枪、刀具、手机卡、胶带等工具,三人多次共谋绑架细节,并实施了到姚的住处查看地形、跟踪监视被害人行踪等预备。

去年8月27日16时许,丁某看见女童姚某某被其奶奶唐某从县城某幼稚园开车接走,便与班某、尤某会合后,由班某驾所购无牌轿车到姚某的化肥公司门口守候,唐某拉着孙女驾车回公司门前下车开门时,尤某持仿真枪上前威胁唐某并将其推倒在地,丁某将女孩姚某某抱至车内,三人随即驾车逃离。期间,尤某用黑色丝袜和胶带将姚某某的眼睛蒙住,并多次打电话给其父姚某索要赎金100万元。

绑架事件发生后,在当地群众中引起很大恐慌,造成群众对学生安全及学校周边环境的极大担忧。临沭警方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缜密侦查。次日凌晨0时许,临沭警方将返回住处的班某抓获,并在班的配合下于当日2时许将尤、丁抓获,成功解救出被绑架儿童姚某某。

今年2月21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临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某、尤某、丁某、袁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被告人臧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班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没受到人身伤害,班某绑架的暴力程度尚不严重,没拿到赎金,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解救人质、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并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班某、尤某、丁某、袁某、臧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确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班某、尤某、丁某、臧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班某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袁某当庭表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被告人臧某表示要在考虑过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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