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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下版权冲突成因与治理措施

发布日期:2020-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技术水平的提升及其应用范围的扩大,各相关领域快速发展。尤其是新兴媒体的出现,使新老媒体的融合成为传媒产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版权冲突问题日趋严重。这要求我国结合实际情况,在立法、纠纷解决机制、媒体自身发展等方面进行创新与完善,公平合理地进行利益分配,加大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过程中的版权保护,从而为我国传媒产业及文化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 媒体融合; 版权冲突; 应对方案;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技术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为各领域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尤其是在传媒产业中,新兴媒体的出现为整个产业注入了活力。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国内媒体行业的发展进行实际探究的基础上,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出台了相关文件,而工作的核心就是为了确保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快我国媒体行业的发展步伐,为媒体融合的长久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但在实践中,新老媒体的融合过程常常充斥着激烈的版权冲突,这也成为我国传媒产业顺应新时代进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与障碍。因此,促进我国媒体领域的高层次发展还需针对各项版权冲突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方案,以加强对着作权人、媒体传播者等的权益保护。

  一、媒体融合背景下版权冲突的表现

  媒体融合,是指传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需要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合理应用,不断丰富媒体内容,创新多样化的服务功能,为媒体发展开拓更多的发展平台与渠道,使其能够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媒体传播平台。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虽然就传播结果而言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考虑到新兴媒体的传播具有技术支持,难免会产生传统媒体传播过程中不常见的版权冲突问题。


      (一)着作权人之间的版权冲突

  新老媒体的融合作为我国未来传播产业的发展趋势,其主要目的就是扩大媒体传播的范围,增强媒体传播的效果。为了实现这一发展目的,技术使作品的传播样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媒体融合的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呈现样式,而这种对同一信息内容进行不同样式的创新展示,既迎合了不同媒体的传播要求,又能够充分展现出被传播作品的独特形象[1]。但倘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构成作品且其着作权人不同,那么在制作和传播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着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在作品制作的过程中,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正确处理各个着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是解决作品着作权的重要基础。

  (二)传播者与着作权人之间的冲突

  在媒体融合的环境下,媒体作品的表现样式是多样化的,导致作品的着作权人情况复杂。那么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者常常会与多个着作权人甚至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法律关系,并由此导致传播者与着作权人在利益方面出现冲突。例如,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出现在电子期刊与聚合媒体上,往往会出现着作权人与电子期刊传播者、聚合媒体传播者等的矛盾,影响媒体作品的出版与发行。

  (三)传播者之间的版权冲突

  媒体融合环境下的另一冲突形式是传播者之间的版权冲突。在媒体作品进行传播的过程中,传播者之间会因为传播者权的经济利益产生冲突。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其融合的不仅仅是作品的样式,更有作品的传播方式。因此,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为吸引大众的眼球,传播者会依据所面向的受众的多样性及偏好而选择不同的独特的传播方式,同样,大众也会根据自己的习惯进行自主选择,进而有效提升作品的收视率与传播效率。[2]但独特的传播方式,往往会引发传播者之间的竞争及利益冲突,运用着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传播者之间的版权冲突也属于着作邻接权的冲突。

  (四)着作权人、传播者、第三方平台之间的版权冲突

  媒体作品的传播,主要是着作权人,或者是传播者,借助第三方平台进行作品的传播,使更多的大众都能够对媒体作品进行观看与欣赏。正是这样的传播形式,使着作权人、传播者、平台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媒体作品的传播效率及影响效果等,就会使这三者之间存在着版权冲突,也影响传媒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新老媒体融合的版权冲突

  众所周知,媒体融合就是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丰富媒体作品的内容,创新多样化的传播形式,为媒体领域的发展扩大范围,以满足不同大众的欣赏需求,展现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由此可见,新兴媒体是基于传统媒体的原创内容进行的进一步创新,只有保护好传统媒体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促进新兴媒体的发展。同时,新兴媒体具有时效性、便捷性、开放性等特点,为公众所欢迎,它的发展对传统媒体的盈利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在对传统媒体作品进行授权使用时,如何平衡新老媒体的利益、如何协调新老媒体的冲突是我国传媒产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引发媒体融合版权冲突的原因

  (一)现代化信息技术

  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各领域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新老媒体融合背景下,对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使媒体作品的着作权人、传播者、大众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无论是媒体作品的作者,还是媒体作品的传播者与受众,都会考虑到个人的经济利益与权益,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平衡各自的利益与相互关系,是媒体领域最注重的问题。如若任其发展,必定会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与发展甚至是我国的文化事业造成不利影响[3]。

  (二)作品及着作权人的融合

  媒体融合的呈现样式比较多样,大多数的作品都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数字化处理之后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尤其是融合之后所产生的衍生作品和多媒体作品,表现形式丰富、传播范围广,但在法律关系的梳理以及权利主体的认定上均存在较大困难。传统媒体作品具有独占性和稳定性,而新兴媒体作品具有共享性和开放性,因此在融合的过程中必然会引发权利主体冲突。

  (三)传播方式的融合

  媒体融合的一大特点是借助互联网,运用新兴的信息传输通道如手机、电脑等,将信息传播给受众,实现资源共享,具有极大的便捷性[4]。因此在媒体融合背景下,随着作品传播形式、渠道、方式等的不断创新,作品的授权与使用状况变得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智能终端的多元化及普及,使本需经过权利人许可、支付相应报酬才可使用的作品变得极易获得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新兴媒体的发展,颠覆了传统媒体背景下的有序稳定的版权许可与使用制度,无疑会引发着作权人、传播者、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应对媒体融合中的版权冲突的方案

  (一)制定完善法律法规

  新事物的创新与发展必须依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解决媒体融合环境下的版权冲突问题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相关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其具备专业水平与综合能力以加大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全面渗透到各环节中,确保各环节都能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实施。这既是对媒体作品版权的保护,又为媒体领域的创新发展开拓新的发展领域[5]。

  媒体融合中的版权冲突,争议最大的就是新闻作品的着作权问题。媒体融合背景下,各地普遍建立了“中央厨房·新闻超市”模式,通过全媒体采编与内容创作聚拢整合资源、提高新闻生产力,并通过技术合作、版权合作等方式分享资讯、收取费用,具有较大的实用性和先进性。但在“新闻超市”中,新闻作品以及新闻作品权利归属的划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急需明确的重要问题。新闻作品与时事新闻不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指“单纯事实消息”,即对新闻事件的简单叙述而不添加任何个人情感、看法评论等。但若叙述新闻事件的同时论述了新的信息如专家意见、历史背景等,则往往构成作品而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为促进媒体融合而建立的“中央厨房·新闻超市”必定存在大量的新闻作品,因此在立法层面厘清新闻作品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其权利归属及权利人的权利边界是当务之急。

  其次,新闻聚合行为也是目前我国法律需要明确的问题。新闻聚合平台如今日头条主要采用转码、深度链接等方式为用户提供信息,而该运营模式往往在被链接信息是否构成作品以及转码、深度链接等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上受到质疑。[6]对于前者即被链接信息是否构成作品,应按照着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判断,但新闻作品由于其特殊性,是否真实可能会影响其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后者即转码、深度链接等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如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等也不一致。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明确需要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尽快在立法上明确新闻作品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标准。

  除此之外,网络转载应适用授权许可还是法定许可也值得立法上的考量。以“今日头条”案为例,今日头条认为其只是新闻的搬运工,[7]但《新京报》、搜狐公司等却认为其侵犯了着作权。就该问题而言,我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以减少因对着作权的保护而给传媒产业带来的不利影响,[8]促进新闻的快速传播。但在2012年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排除了对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这与立法本意似乎不符。因此,如何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以及在媒体融合背景下如何构建授权模式以便于对海量资源的获取和使用,需要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与创新。

  (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媒体之间的着作权侵权纠纷大都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但由于媒体融合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着作权侵权纠纷,对中小型媒体企业而言,面对海量的纠纷无疑在人力财力等方面都是巨大的挑战。同时,由于企业规模小、话语权少,在协商谈判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无形之中助长了侵权行为。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

  首先,可借鉴英国8家报业集团组建报纸授权管理局的经验,运用集体的力量进行版权保护。尽管早在2005年,我国20多家报刊就已签署《南京宣言》,且十多年来,联盟数量越来越多,但这些联盟大都组织松散、没有实际行动,名存实亡。因此,如何将联盟建立成一个真正的版权自救机制是关键所在。英国报纸授权管理局利用付费准入原则和信息共享等措施提高凝聚力,[9]并以8家报业集团代表的身份向政府和立法机构表达诉求、与新兴媒体就版权授权等问题进行谈判,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我国大可借鉴其经验,运用联盟提高传统媒体的议价能力、降低传统媒体的维权负担。

  其次,也可充分发挥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在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应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在现实中其却从事着营利活动,且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难以切实保护版权。因此,将其重新定位并去行政化是当务之急。只有当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真正代表着作权人时,其与新兴媒体等的协商谈判才能切实保障传统媒体的利益。

  (三)促进媒体运营模式的转型升级

  在媒体融合背景下,网络的普及使公共利益扩张,着作权人将部分收益让渡给公众是必然趋势。因此,传统媒体可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如在保留对作品享有某些权利的基础上将其与公众分享的知识共享许可模式,牺牲当前利益换取作品的传播效率,通过作品的影响力获得品牌效应或未来收益。

  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或可互相取长补短。传统媒体曾经兼饰着作权人和传播者的角色,与公众利益保持着长期的稳定。但新兴媒体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均衡局面,凭借宽阔的传播渠道成为当下占主导地位的传播者。因此,传统媒体必须转型升级,搭建属于其自己的新媒体平台,并建立高效的版权授权机制,加强与其他新媒体的深度合作,以弥补传播效率低下的短板。同时,新兴媒体也可注重对内容的生产,以减免版权许可费用及版权侵权可能所带来的压力。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时代如何发展、科技如何进步,媒体对于公众的价值始终都在于内容。因此,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兴媒体,只有掌握稀缺的资讯、提供优质的内容才能在信息过剩时代中具有真正的竞争力。

  此外,完善媒体融合的资源共享机制既可提高效率,又可避免版权纠纷。当前最主要的资源共享机制是“中央厨房”式的全媒体采编与内容创作系统,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能促进新老媒体的和谐发展。就技术而言,应整合现有的类似平台并提高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以避免同质平台的重复搭建和确保信息的有效使用;就内部运作而言,应完善许可协商机制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以促进资源的流动,实现各方共赢。[10]

  四、结语

  信息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提高了传播效率、扩大了传播范围,也改变了公众接收信息的方式与习惯。在互联网时代,新老媒体的融合是必然趋势,而如何解决这一过程中的版权冲突则对我国的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以及媒体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相信,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生态将在实践中得到极大的改善,当各方利益趋于平衡时,我国的传媒产业及文化事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向阳.新媒体三屏业务融合运营解决方案[J].世界宽带网络,2011,18(12):64-64.
  [2]张雷.注重媒体融合进程中的版权保护[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09):111-112.
  [3]王霞,汪莉.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的侵权方式与解决方案[J].新媒体研究,2018,4(17):76-78.
  [4]张超.媒体融合下媒体的着作权保护完善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7.
  [5]何富.论版权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及其解决[J].经济研究导刊,2014:310-311.
  [6]钟志勇.自由融资权与刑罚权的冲突及解决[J].刑法论丛,2014:171.
  [7] 谢鹏,刘炎迅.“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今日头条“偷”来的五亿美元?[EB/OL].//www.infzm.com/content/101415,2014-06-12.
  [8]丛立先.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2010(01):22-29.
  [9]朱鸿军,丁斌.集体抗争与数字化转型:纸媒版权保护路径[J].中国报业,2014(09):24-27.
  [10]来小鹏,高淼.媒体融合中的版权冲突及解决对策[J].中国出版,2019(1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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