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无效
发布日期:2020-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它一般包括:一是违法行为,其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处罚;二是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当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而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的,都属于不遵守法定的程序而为的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无效。实施行政处罚,不遵守本法规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无效,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条总的原则,这里用专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依照本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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