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发布日期:2020-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第2款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外国法转致时,则对转致亦应予以尊重,但当某国内国法未指定任何别的法律,或在被别的法律首次反致时,则应当适用该外国的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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