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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企业要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管理

发布日期:2020-07-07    作者:余谭生律师

一、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对商业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企业应根据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特点,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二、采取合法的保密措施。包括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根据保密事项的价值大小划分保密等级、在商业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识或使用代码、将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区域设为保密区域、配备专门电脑设置加密文件、确定保密文件的存储和传输方式等。 

        三、加强企业职工的保密管理。企业应与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与涉密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促使职工保守商业秘密;编制《保密手册》发放给职工,组织职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知识、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告知职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等。 

        四、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企业在注意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企业在录用员工,尤其是跳槽员工时,应对该员工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解,包括履历的真实性、个人背景、在原单位的职务及离职原因等,分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在跳槽员工提供技术信息或营业信息时,应审查该信息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该员工合法拥有、使用该信息是否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据淄博中院调研了解,淄博市企业因员工跳槽、高管离职等原因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不断增多,且大部分案件因取证等原因未进入诉讼程序。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而绝大多数企业对商业秘密价值的估量不够、管理不规范、对企业职工保密管理缺失等,为企业维权带来阻碍。鉴于此,淄博中院民三庭在审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淄博市各大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各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管理,选择专业人员和合法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同时,向各企业建议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即,按照企业商业秘密特点,划分商业秘密保护等级、设定保密区域、使用秘密标识或使用代码、确定保密文件存储方式等;在企业职工保密管理方面,建议企业与职工签署保密协议,组织职工学习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并告知职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增强企业职工保密意识;同时,也建议企业不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在录用员工时,了解职工的基本信息,对职工提供的商业信息进行核查,以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了淄博市各企业的积极回应,多星电器、凤阳集团、兰雁集团等几十家企业纷纷致电、致信表示欢迎和感谢。有的企业对法院送法上门服务表示感谢,对法院为企业发展提供的保护商业秘密建议和措施表示感激和响应;有的企业将本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和方法函告法院并主动征求法院意见;还有的企业反映,通过该司法建议,了解了保护商业秘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其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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