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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发布日期:2020-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有时又被称为“野蛮或残酷的方法和手段”。这类武器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

  (1)极度残酷的武器。极度残酷的武器一般是指在给战斗员造成极度痛苦后使之死亡的武器。这类武器的名单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被增加。目前主要包括达姆弹(一类射人人体后爆炸或破裂的子弹);能够射出大量碎片、小箭、小针之类的集束炸弹或此类地雷;某些能使人致残或陷入长期痛苦的常规武器,如能产生进入人体后无法用X光线检测的碎片的武器、地雷(水雷)和饵雷;以及燃烧武器等。

  (2)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在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就对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作出了规定。1925年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增加了禁止使用细菌武器的规定。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除规定禁止使用细菌和毒素武器外,还规定永远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贮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1992年《禁止研制、生产、贮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规定,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研制、生产、获得、拥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各缔约国存有的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必须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销毁;对缔约国可能的违约,公约规定了严格的投诉程序、核查机制和制裁措施。国际组织将派官员进行不定期的现场视察,并定期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核查。

  (3)核武器。除极度残酷的武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以外,核武器所具有的大规模杀伤性、长期的毒害及辐射效用以及难以对人员及目标区分打击等特性,使得从理论上讲,其无疑应该属于被禁止的武器和方法之列,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国际法院在1996年针对“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问题,所作出的咨询意见中认为,一般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违反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的,特别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的;但是就国际法目前的状况和法院所掌握的事实情况而言,对于在危及一国生死存亡时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威胁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法院不能作出确定的结论。法院认为:习惯国际法和条约都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授权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同时也没有任何规定,全面普遍地禁止核武器的使用或威胁使用。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使用武力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非法的。使用核武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背战争和武装冲突中有关的国际法规则的要求,不得违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则以及明确涉及核武器的条约义务或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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