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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外物权的概念

发布日期:2020-07-07    作者:杜红涛律师

各国学者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对物权做了以下分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前者是指权利人对物可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后者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限的物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前者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权利,即所有权;后者则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等。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是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后者则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前者是指本身就独立存在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后者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如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5.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前者是指其客体为可动物的物权,它包括动产所有权、典权和留置权等;后者则是指其客体为不可动物的物权,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等。 
        6.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物权;后者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 
        在上述各种物权分类当中,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就是涉外物权。也只有涉外物权关系才会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之一。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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