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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务的监管内容

发布日期:2020-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财务的监管内容

  (一)准备金的监管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存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一般地说,财产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主要有责任准备金、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二)资金运用的监管

  资金运用是保险企业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也是壮大和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手段,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投资的三原则——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这是各国对保险企业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的宗旨所在。但由于各国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的不同,对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的管制也就各有特点,一般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金运用的程度、范围,资金投向和比例限度等。

  (三)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一般是指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数额时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各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的要求各有其特点。

  (四)财务核算的监管

  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保险企业的经营,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保险企业的营业状况。各国立法和行政规章一般都要求保险企业在年终时向主管部门递交年终报告,反映其财务核算结果。报告的内容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以便国家监督和检查,各国法律还赋予保险的行政监督机关以相当的权力直接定期或抽样检查保险企业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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