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叛逃罪
发布日期:2020-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从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皇 叛逃境外I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一、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成犯罪。若不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二、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三、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迷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四、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家安全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羡慕国外生活方式或者个人目的而偷越国边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并没有投靠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犯罪的,可按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罪没有这种要求。
(2)主体要件不同。叛逃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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