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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制度下的财产权问题探究

发布日期:2020-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与义务等问题。夫妻财产制度有效的维护夫妻关系, 好的夫妻财产制度能够很好的起到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不健全的婚姻财产制度会带来诸多社会纠纷矛盾, 其意义非常重大。

  关键词:新婚姻法; 离婚; 财产; 财产权;

  一、引言

  《婚姻法》修改, 其中离婚问题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结合《婚姻法》对离婚的指导思想、法定条件、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作些探索。

      二、离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之外, 创设了个人财产制度, 适度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从此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形成了新格局: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为主, 约定财产制为辅;而具体到法定财产制上, 又可以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法定个人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1

  从目前我国《婚姻法》的具体内容来看,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法定财产制,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 其内容不适宜当今发展趋势, 具有许多不适应性, 尤其是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显得捉襟见肘。在价值观不断变化, 个人利益和私人权益的保护意识上, 《婚姻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已经不适应社会需求, 需要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满足当今时代的需要。

  三、《新婚姻法》制度下的财产权

  (一)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问题

  从目前的财产划分来看,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首先, 固有共同财产, 在婚后所产生的客观性共同财产;其次, 转化共同财产, 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产生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中, 其处理的原则是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在国家司法解释中, 在处理离婚财产时会产生各类情况,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阐述和区别。

  1.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区分问题。由于个人婚前财产没有经过登记或以某种形式进行公示, 夫妻结婚后, 财产多混为一体, 双方往往很少有防范心理。当夫妻关系不能维系, 当事人往往开始隐藏、转移财产, 收集保留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 其举证责任方属于主张权利的一方所有。当事人举不出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的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处理时原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 本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 因不能举证被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的情况很多。修正后的婚姻法虽然对婚前财产、特定财产均有规定, 但未规定如何保护个人所属财产的保护条款。

  2.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是基于父母子女的直系血缘关系, 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关系。作为子女的配偶与对方一起所尽义务是不特定的, 是或有或无的, 配偶双方均有自己的父母, 配偶双方相互协同对方对自己父母尽义务是情理之中的事。2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在农村比较典型, 在城市, 多数父母有自己的收入, 子女对父母没有多少经济上的负担, 对父母的精神和物质关怀同样也不是儿女的负担, 将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与配偶分享, 有悖继承法的立法精神, 配偶也可能侵犯继承权。法定继承是基于身份关系取得遗产的方式, 配偶一方与继承一方共同占有遗产有违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 也侵犯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 夫妻个人债务确认以及归责问题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去人主要分为两个主体部分:其一, 不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直接受到双方的规定约束, 确定夫妻的单方债务负担, 但是这个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 容易造成个人债务和家庭债务的重叠, 造成归责不明;其二, 将个人债务明确划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两阶段, 规定中, 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产生的以个人名义债务行为, 有明确的法律约束, 严格将其个人债务划分和夫妻共同生活相区别开来, 形成较为完整的个人债务归责。在明确主体部分之后, 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确认和归责问题上, 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主体确定。在《民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上, 债的主体是相对性的, 其意思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在夫妻共同债务中, 债务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 债权人为第三方;而在夫妻个人债务中, 债权人为第三方, 而债务人是夫妻所承担债务个人, 而非夫妻双方, 例如, 丈夫个人债务, 债权人就是丈夫本人, 和妻子无任何关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法》的核心要素之一, 需要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时, 从意思表示角度出发, 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认真了解和理会意思表示要素就能轻而易举的理解夫妻个人债务。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是认定夫妻个人债务中意思表示, 对夫妻是否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能否构成夫妻个人债务的考量是选择性的, 却容易给不法者钻法律空子, 增加了认定难度。

  3.行为要素。行为要素容易是容易被忽的重要标准之一, 并且没有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但在明确债权人上重要的作用, 第一, 由于夫妻间的意思表示主要通过行为表示, 是具有规范性效应;第二, 从法律角度来看, 债务确定需要明确规定需明确的程序和规范, 所以在夫妻同时到场签订的债务合同, 就是夫妻共同行为表示。

  4.结果要素。结果要素是夫妻个人债务认定的决定因素, 第一,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23条规定的婚前的债务, 法律规定除了能够证明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须的债务, 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不涉及双方债务范畴。第二, 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就能够确定相关债务范围。第三, 夫妻是否愿意和接受, 达成的心理契约也是作为一种结果要素, 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与归责

  新《婚姻法》解释 (二) 第24条对此作了阐述, 在夫妻婚后日常生活中, 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 规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 并且因家庭事务和日常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产生的任何法律行为, 都规定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和责任。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来看, 其内容主要指的是夫妻双方或一方, 在婚后或者是婚前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和生活服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行为, 在产生法律后果时, 夫妻双方必须承担共同的责任, 所产生的债务负担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主要包括:其一,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婚后共同生活谋取福利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而造成的债务负担, 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例如, 为购置新房所欠下的债务, 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负担。其二,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所产生的债务。3比如:子女教育问题上所造成的债务负担, 以及在赡养双方父母所造成的债务负担, 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在学术讨论中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推知, 我们可以明确和简要说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生产活动以及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上, 由夫妻一方或双方直接和间接产生的, 都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和夫妻财产区别很大的是夫妻债务涉及非双方的唯一关系, 而是产生了第三人 (债权人) , 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如下:第一, 能够说明和证明产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婚前所承担的债务;第二, 为履行法律义务 (抚养和赡养) 及生效的法律文书 (判决书、调解书) 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负担;第三, 生产经营性活动, 利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使用的, 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婚前所承担的债务;第四, 为了维护家庭利益, 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 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婚前所承担的债务;4第五, 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契约, 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第六其他属于共同债务范畴的情形。

  从目前来看,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债务制度内容相对较少, 整个债务制度建设和规定都还不够成熟, 在未来我国关于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相关内容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以确定, 主要存在两个方向:范围确定和承担方式确定。特别是在离婚损害赔偿时, 确定范围以及明确承担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 适用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必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要件, 缺一不可。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 对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时间作出了补充解释。这些内容就初步形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其主要内容规定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配偶身份享有合法权益时或者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无过错配偶有权请求赔偿, 过错配偶则负有赔偿损失甚至过错方需承担民事责任。

  五、结语

  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立法的重要发展, 是符合现代价值观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法律。对婚姻家庭社会生活和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具有深远影响。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新《婚姻法》在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特别在婚姻财产权上, 会不断的健全。

  参考文献
  [1]张峥莉。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探讨。苏州大学。2011.
  [2]周萍。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浙江工商大学。2010.
  [3]许晓蕊。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人大建设。2010 (9) .

  注释
  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9 页。
  2李义光。离婚诉讼中合并处理财产问题的研究。兰州大学。2012 年。
  3林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新西部 (下半月) . 2007 (11) .第 37 页。
  4曹大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干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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