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如何分 医院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0-07-08 作者:丁嫣律师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到某医院进行激光治疗近视的手术,某医院对杨彪进行术前检查后,让外请的医生为杨某手术,在对杨某左眼手术期间,因发现不宜手术,又停止了手术。后杨某感觉双眼干涩疼痛。某医院辩称其不存在过错,要求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但某医院提供的病历,没有页码,无主治医生签字,无手术过程记录,病历中显示的杨某就诊时间与杨某实际到某医院就诊时间不一致,且双方发生纠纷后,没有对病历进行封存,且至今某医院对给杨某主刀的医生身份无法明确,该病历无法作为鉴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济源市口腔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应认定某医院存在过错,因此,某医院辩称其无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判决某医院承担赔偿赔偿责任。
某医院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中,某医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如鉴定,某医院应提供完备、准确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依据,但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未对病历进行封存,且某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性别输写错误、主刀医生未签字、没有页码等重大瑕疵,在杨某对病历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某医院并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该病历已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某医院应承担不能鉴定导致的不利后果。原判判令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病历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如何分
病历存在缺陷并不当然得出病历属于伪造或者篡改,患者的质疑可能只是让病历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举证责任分配的目标就是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如何对诉讼当事一方作出不利的认定,而要达到这一目标,要有法律首先对举证结果责任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济源市口腔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应认定某医院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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