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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发布日期:2020-07-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对于本案应如何收取诉讼费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件收取本案诉讼费。理由是单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其诉讼请求不是明确的金额,法院也不需要核定金额,所以应属于非财产类案件,应按件收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标的收取本案诉讼费。理由是单纯确认合同纠纷案件也是合同纠纷,法院需要对整个合同进行审查、包括合同内容及价款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应按房屋总价款收取诉讼费。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应按件收取诉讼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而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案件收取。单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的效力,其诉讼请求不是明确的金额,也不需要法院进行核定。因此,该纠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财产案件按金额或价额交纳诉讼费的原则和标准。
  第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效力,并不是合同关系,更不是合同关系中所涉及的标的额。如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按照合同中标的额为标准收取诉讼费,就混淆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概念,更是超过了诉讼标的范畴。且如果简单的以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收取诉讼费,将增加当事人负担,使当事人缴纳超出实际诉讼请求金额的诉讼费。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同理,仅以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价款,也应当按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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