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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主动给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劳动者也未主动申请,是否属于放弃?

发布日期:2020-07-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即可享受年休假,该年休假属于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不可采用任何形式剥夺。单位有安排满足条件的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义务,员工并无申请年休假的义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由此可见,在员工年休假安排上,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员工并无申请的义务。此外,‘放弃’年休假必须为明示放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或者单位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且劳动者同意的,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其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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