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不起诉!江苏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日期:2020-07-10 作者:邱戈龙律师
律师认为: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仅要求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而且同时需要不容易获得。商业秘密在根本是保护的是人们创造、获取有关信息的劳动和付出,“普遍知悉”是解释规定中知悉主体的外延范围,而“容易获得”则侧重于创造、形成信息的难易程度——劳动、成本的付出。HY公司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信息,理由如下:
涉案设备延用燃煤锅炉的总体设计思想,只是把原来的燃料进行了变更,其它的结构并无太大改变。对一项技术的改进,只有达到质的改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才能产生一项对他人有排他性的权利(商业秘密),限制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这种改进不可能脱离现有技术,亦不是原发性创造,其结果有可能不是简单地模仿、改头换面,或者仅仅是量的变化,它会产生某些他人未曾设计的创新,即上升为质的改进,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如果其改进首先未达到一定的创造性,则即使花费了较多的资金、技术投入、时间和劳动,也并不能产生一项对他人有排他性的权利,无法限制他人以任何方式的使用。本案中,HY公司主张涉案设备秘密技术点,不可能脱离现有的行业相关公知性技术,也不是原发性创造,现有证据无法与现有技术相区分,也无法证实HY公司主张的秘密技术点产生了某些他人未曾设计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上升到质的改进,满足限制他人使用的条件。故,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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