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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再次被证监会调查,早期股民索赔已有两审胜诉先例

发布日期:2020-07-10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的代理工作。
        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2020年7月8日晚间公告,因存在被控股股东银河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以及未履行审批程序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2020年7月8日,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银河集团、实际控制人潘琦以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银河集团、潘琦及以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投资者索赔案早期已有两审投资者胜诉判决,建议投资者积极参与该案的索赔。
        2018年11月,证监会对天成控股(600112)作出正式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天成控股在相关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天成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同时提示,鉴于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再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2019年4月23日之前买入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也可考虑对天成控股(600112,ST 天成)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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