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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搬回娘家 分居17年原告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20-07-10    作者:方乐律师

导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居满两年是法定可离婚的情形。但是,关于这一条的规定,很多人都存在误解,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
案情简介: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搬回娘家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于××××年××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6年生长女陈某;1988年生次女陈某华;1990年7月2日生男孩陈某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1998年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从未回过原告家,也未和原告联系,分居已长达17年之久。呈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于××××年××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分居已17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因分居离婚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居满两年是法定可离婚的情形。但是,关于这一条的规定,很多人都存在误解,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 
        法条原文是”(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由此可知,分居的前提必须是”感情不合“,如果夫妻之间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均不构成可离婚的理由。
此外,此处的”两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两年,不能累计计算。如果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偶尔同居,则不构成可离婚的情形。在分居的同时,还要满足双方没有夫妻生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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