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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售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0-07-10    作者:张梅律师

我国对于领售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定,但同时也认可民商事行为的自由属性与平等原则。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2019年11月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即《九民纪要》)对于承载领售权以及其他投资条款的“对赌协议”的效力亦有涉及。 
       《九民纪要》在第二部分关于“对赌协议”效力和履行的引言部分明确指出,“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由于领售权条款是股东间出售股份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即为投资人与公司股东所订立,《纪要》肯定了此类对赌协议的效力,而对于涉及与公司间对赌的协议,《九民纪要》第5条指出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是可以认可其效力的,而在实际履行阶段,领售权所导致的股份出售亦不属于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情形。同时,《九民纪要》第9条又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补充。 
       由于领售权条款的行使目的为投资人退出投资,如其他股东拟以同等交易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投资人股份,投资人自然可以在行权前的通知阶段、协商阶段直接向其他股东出售,因此,领售权的行使一般不会因侵犯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失效。虽然《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亦不得作为法律渊源进行援引,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审判机关对于相关问题的裁判态度。 
       因此,公司股东在接受投资之时,需要对有关条款进行仔细的考量甄别,避免在未来的时间点丧失主动。 
       “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箴言,是针对所有投资者的。(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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