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未经同意买卖房屋弟诉请合同无效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0-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哥哥未经弟弟同意,擅自将与弟弟共有的房屋出卖,弟弟将卖房人和哥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6月7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三人刘祖元与被告钟文明于2006年(农历)9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卖买房屋)》无效;刘祖元返还钟文明购房款3500元
审理查明:原告刘祥付与第三人刘祖元系同胞兄弟,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系同一村X村民。刘祥付、刘祖元和父母该组“义仓下”建有土坯房五间,1992年12月份该房屋登记在刘祥付名下,并获得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2006年农历9月16日,刘祖元与钟文明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协议,钟文明于同日将房款3500元交与刘祖元,协议书上刘祥付名字由刘祖元代签。后该房屋一直由钟文明占有使用至今。2013年3月3日,被告将房屋拆旧建新过程中,原告予以阻止,其主张第三人没有经得其同意擅自将其所有的房屋卖掉,因自己举家常年在外务工,2011年清明时(4月5日)才知道买卖房屋的情况,后积极与被告协商退还房屋买卖款事宜。2013年3月13日,刘祥付诉请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查明:刘祥付、刘祖元父母分别于上世纪80年代、2002年去世。
法院认为:钟文明与第刘祖元签订的《协议书》买卖的房屋系刘祥付与刘祖元共同共有,刘祖元在转让该房屋时应征得刘祥付的同意,刘祖元在买卖共有房屋时未经刘祥付同意,且事后未经其追认,故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卖买房屋)》无效。同时,因该购房协议无效,刘祖元收取钟文明的房款3500元也应返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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