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未婚同居有哪些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20-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 同在一处居住;(2) 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从语义上讲,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说,未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本文仅从狭义上来讨论未婚同居法律问题。其构成特征为:

  1、未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未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未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未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未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未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要求未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