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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诉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20-07-11    作者:陈祖权律师

华**诉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西桂成(桂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华**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与被告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1、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标的和价款。但是在本案当中,虽然被告主张原告是以50万元受让其持有的第三人的6.25%的股权,但是被告在微信当中也明确表述“你23万只是收入的是我25万左右的股权而已,你持有的是25万左右的股权来清算公司的资产就好了”,说明双方对于股权的转让价款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约定,50万元受让6.25%股权仅仅是个意向,而意向是否最终得到落实并最终订立合同则需要双方继续协商。这一点从2019年9月12日之后,被告从未催促原告支付剩余的27万元这个事实上得到佐证。 
      2、从常理上来讲,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要求审查目的公司的出资情况、财务报表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本案当中,原告在2019年9月12日向被告转让23万元,在9月25日、26日连续两日催促被告及第三人提供财务报表,并明确表示“这些在我投资或者承接转让股份前,都必须齐备的”,完全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对股权的转让事宜并未达成一致,而且对第三人财务报表的审查是原告受让股权的前提条件。 
      3、根据相关的举证规则,主张积极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中,被告主张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属于积极的事实,原告主张合同未成立属于消极事实。根据上述的举证规则,应当由被告就合同成立举证证实,否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当中,涉案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成立。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预付的23万元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1、本案当中,如上所述。因被告及第三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财务报表供原告审查,导致原被告双方的股权转让事宜迟迟未能得到推进,长时间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因此原告在2019年年底终止就股权转让事宜的继续磋商,要求被告返还预付的23万股权转款完全合理、合法。而且该要求在疫情发生之前,与被告所主张的受疫情的冲击无关。 
      此外,根据原告的了解,被告以所谓的海**公司的资产作价200万元入股,不仅价值虚高,该资产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被告所有。实际上第三人工商登记上的两名股东的出资均存在不实,所用的设备都是以股东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之后两股东一直挪用公司的收入去偿还股东个人购买入股所用设备而签下的货款以及贷款,导致公司的流动资金断裂,而且以设备作价出资与第三人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不符,这是被告及第三人迟迟不愿意向原告出具财务报表的原因,也是原告决定终止就股权转让事宜继续磋商并要求返还预付的股权转让款23万元的重要原因。 
      2、根据原被告双方2020年3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原告要求返还预付的股权转让款后,通过李校长也即原海**科技公司的股东李**向原告转达了具体的还款方式“他从2022年3月开始,每月给2万,一年内给清”,说明双方对退还原告预付股权转让款已经协商一致,只是双方对于退还的时间尚未协商一致而已。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还预付的股权转让款于法有据。 
      因此,被告依法应当退还原告预付的股权转让款23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采信。 
      谢谢!! 
      代理人:广西桂成(桂林)律师事务所 
      陈祖权 律师 
      2020年 5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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