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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房产后还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20-07-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尹花花、王木木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产123平方米,价值37万元(大写:叁拾柒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尹花花系原告王木木、被告王琳达的母亲,原告尹花花与老伴王发财结婚生育子女共四人,两男两女老父亲现已过世,在早年间经家庭成员自愿口头分家协议达成,总面积为126平方米,其中原告王木木拥有三分之一的房产,在2009年4月7日将此房赠与被告,同时被告要负责赡养父母直到归宗。房地产赠与被告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为证。
  之后原告与老伴王发财就与被告生活在一起,被告整天不务正业,平时的生活靠老父亲每月工资生活,随着父母年迈,体弱多病,被告对原告态度恶劣,经常因为父母赡养事宜与原告及哥哥姐妹发生争吵,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也是忽悠,饥一顿饱一顿。在2015年时老父亲因心脏病住院,回家还在吸氧气,被告不顾拖病重的父亲,当着全家兄弟姐妹的面,找各种理由不愿意赡养父母,说自己照顾、赡养父母是保姆,气得老父亲病情加重,在无奈下,二女儿王秀莹帮老父亲换衣服时发现老父亲衣服脏得发黄,在二女儿的精心照顾下,老父亲基本好转,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根本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义务。
  在2018年4月21日,老父亲含泪去世。原告尹花花自老伴过世后,被告变本加利虐待。放纵自己的妻子与自己的母亲争吵。只为索要老父亲的丧葬费,被告为钱丧失道德,享受了父母兄长的房产,不尽赡养责任义务。在2016年10月3日,正式签定了财产分配及赡养父母责任义务协议书,被告依然不关心照顾老母亲的生活起居,协迫母亲给被告钱,被告行为败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敬老养老,为此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如果二原告坚持诉请,且又无法调和和被告的家庭关系,就只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1、二原告诉请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也无法律依据。2、二原告主张诉请的法律关系是返还原告房产,即返还原物纠纷。而本案渉案争诉的原物,即被拆迁的房产也早已不存在。3、且该房屋已由生效的赠与和遗嘱民事法律行为予以确认和归被告王琳达所有。二原告并无充足证据否认上述已生效的赠与和遗嘱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被告是依据棚户区改造拆迁人身份,和政府部门依据《安置协议》行政合同而合法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归属被告王琳达所有。5、本案不存在返还原物房产一说。6、本案被告王琳达的父亲于2018年4月21日去世。其生前所立《遗嘱》及《协议》的效力尚未确认和解决,以及本案还有可能存在房产继承纠纷诸多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二原告主张返还房产的纠纷之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王琳达也愿意继续赡养其母亲尹花花,以尽家庭孝心和法律义务。
  二、法院查明
  庭审中原告尹花花、王木木向本院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举证如下:
  一、《房屋产权证》一份、《土地使用证》二份,欲证实诉争房屋是两原告及王发财共同共有。二、《赠与合同》、《公证书》各一份,欲证实王木木将自己所有的份额赠与给了王琳达。三、《协议》一份,欲证实全家共同协商,原告尹花花及王发财由被告王琳达、闫颜负责全部赡养事宜,尹花花及王发财如果去世后由王琳达、闫颜负担安葬事宜,尹花花及王发财在诉争房屋的份额全部归王琳达、闫颜所有。经质证,被告王琳达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三性也予以认可。
  为证实自己的辩解主张,被告王琳达举证如下:
  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及原被告户口本资料各一份;欲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房地产赠与合同公证书》、《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本,欲证实诉争房屋原属尹花花、王发财及王木木所有,王木木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自己所有的三分之一部分赠与给了王琳达的事实。证据三、《生前房产享有遗嘱书》、《协议》各一份,欲证实原告尹花花和王发财在其他子女的见证下将自己的房屋约定给王琳达所有,但王琳达负有赡养尹花花和王发财的全部义务。证据四、《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证明》、《测绘成果六方签证表》、《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登记表》、《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档次和标准认定表》、《承诺书》、《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安置协议》、《房源确认卡》,欲证实王琳达作为户主参加政府对棚户区改造时对诉争房屋的处置,并与政府部门最终签订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将诉争房屋交由政府部门处置,自己依法取得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证据五、火化证、公墓证各一份,欲证实王发财去世后,自己办理了王发财的后事。
  经质证,原告尹花花以自己不识字,对上述证据不做质证发言,原告王木木对证据三中《生前房产享有遗嘱书》认为是虚假的外,对其他全部证据无异议。
  三、法院判决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尹花花与王发财婚后生育王木木、王琳达、王秀莹。1998年尹花花、王孝、王木木共同建盖房子,面积为126平方米,2009年4月7日,原告王木木与被告王琳达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原告王木木将其上述房屋中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法赠与给被告王琳达所有。赠与双方同日,在公证处对该《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形成一份协议:尹花花、王发财将自己房的份额明确给王琳达、闫颜夫妇,但明确尹花花、王发财的全部赡养及后事由王琳达、闫颜负责的附属要求。2018年1月1日,因人民政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被告王琳达以房屋户主的身份,参加政府对棚户区改造时对诉争房屋的处置,并与政府部门最终签订了《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证明》、《测绘成果六方签证表》、《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登记表》、《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档次和标准认定表》、《承诺书》、《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安置协议》、《房源确认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转换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将诉争房屋交由政府部门处置,置换得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2018年4月21日王发财因病去世,王琳达、闫颜为其办理了火化、购买墓地等后事。因与尹花花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争执,两原告诉至本院。
  四、律师点评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王木木于2009年4月7日,与被告王琳达签订《赠与合同》,同日,在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依法进行了公证。被告王琳达也接受了赠与,该赠与没有危害公共利益,也不存在他人的合法权益,事隔九年后,原告王木木向本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尹花花,庭审中多次表示被告王琳达未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将其与王发财的房屋返还自己养老。对其请求,根据双方2016年10月3日形成的《协议》:尹花花、王发财将自己的份额明确给王琳达、闫颜夫妇,但明确尹花花、王发财的全部赡养及后事由王琳达、闫颜负责的附属要求,人民政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后,诉争的房已被拆除,置换得的123平方米的安置房为王琳达夫妇及尹花花共有,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尹花花要求赡养的请求,尹花花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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