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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

发布日期:2020-07-13    作者:杜红涛律师

1. 什么是生育权? 
       生育权是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现存法律中并没有给生育权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只是在一些法律中肯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例如: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 夫妻之间生育契约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夫妻的生育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而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违反公序良俗,故不能够成为合同内容。所以夫妻之间的生育契约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3.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单方终止妊娠,剥夺了被告生育权,应当对被告进行补偿。被告该请求并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且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妻子需要负担孕育的整个过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丈夫不得以自己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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