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故意逾期提供重要证据的担责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13    作者:杜红涛律师

陶某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频繁发生多次经济往来,后因故发生纠纷。张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曲阜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曲阜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陶某某抗辩借款已经偿还完毕,但一直未提供相应证据。
        曲阜市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已有证据,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判决,陶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 5 万元。一审判决后,陶某某不服,向济宁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陶某某当庭提交了通过其妻子微信与张某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经双方质证,张某对陶某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济宁中院认为,该证据涉及到借款偿付情况,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依法采纳,根据该证据认定涉案借款已经偿还完毕,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陶某某逾期提供重要证据的行为,济宁中院认为,陶某某在一审期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亦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显属陶某某逾期提供的证据,陶某某未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 
        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该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导致一审误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照上述法律规定,济宁中院对陶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陶某某认可罚款金额,未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