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庭前和解
发布日期:2020-07-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金某是一名聋哑孕妇,今年2月到镇医院实施剖腹产,由于该医院医疗卫生条件未达到标准,造成金某术后刀口感染,成为腹膜炎。后转到市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用24000多元。损害发生后,金某及其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未能得到解决。金某将镇医院告上法庭。由于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法院受理后决定庭前调解,并邀请区政府、卫生局等有关人员参加。法官们对医院方当事人进行了疏导。医院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责任,表示同意赔偿。后经双方协商,由医院一次性赔偿金某17000元。颍东区法院鉴于受害人金某的经济困难,批准其免缴诉讼费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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