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出了事故我算公司的人吗?
案情简介
A校系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的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朱某在九一人才网看到A校招聘信息后即前往A校应聘后被录取。2014年9月1日开始,朱某在A校从事驾驶校车工作,由A校提供大型普通客车,朱某负责在早、晚固定时间段接送学员前往A校学校培训地点进行驾驶培训,每月工资2500元。朱某在A校工作时间三个月左右,受A校安排,在一次外出购买包扎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A校不认可其与朱某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诉至法院。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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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析
本案中,双方均是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A校对朱某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真实性无异议,则A校自2013年12月即已自持大型普通客车。朱某由A校提供工作车辆,安排工作时间,接受A校的管理、约束、支配,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在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较快的时代,培训学校提供接送学员是行业竞争手段,是培训学校的服务行为。自朱某为A校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始至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止时间较长,A校也未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朱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背景介绍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无劳动合同,这些证据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下证据是可以证明并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力
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某些用人单位想通过这种方式逃避责任
结果只能是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已经安排得明明白白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拖延订立合同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虔法君说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共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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