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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流程怎么办理

发布日期:2020-07-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恐惧的婚姻,让女方心惊胆战
          暴力和人身风险并存             
   
起诉书后,一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南京鼓楼区离婚律师指导鼓楼区第一次起诉离婚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6-5离婚结案)  

婚姻遭遇:
     
分居2年,持续受到男方的威胁、动刀恐吓,到2018年扬言杀人,报警也很难劝阻,两个孩子,4套拆迁房,两辆车         

内心纠结:
     
是继续忍受,还是一刀两段?

离婚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

目标:
    
第一次诉讼就争取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必须争取到手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一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鼓楼法院家事庭-陈池法官  
    2018-6-5  
离婚生效时间

案件结果:
        1
、离婚
       2
、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
、两辆车,一人一辆,10万债权一人一半
       4
、四套拆迁房,双方一人两套(女方得两套),由于房子还没有房产证,因此在庭审笔录中注明;

离婚感受:
   
当拿到离婚证的那一刻,所有的辛酸和委屈得到了释放满足,所有的离婚理由和离婚决心得到了正面的肯定。
   
虽然50岁的年龄让自己少了很多旋转,但人生应有的好心情回来了,压抑和不爽全部消散,诉讼的小折腾完成了大愿望,一切都是值得。
   
拿到这个结果,原告的家人也非常高兴,替原告高兴,很多不愿意说、不方便说的事情,原告自己终于迈出正确的一步解决完自己不幸的婚姻
   
这次离婚不仅实现了自己的愿望,也圆满了父母的心愿,一家人又过上了平静、安逸的生活。

   
压抑许久的噩梦婚姻得以解脱就是---爽;
   
获取了部分赔偿折价款能够有补偿---爽;
   
再也不用和对方有任何接触和见面---爽;

回头看看
这份命运的转折从这里开始:
立案、起诉、举证、质证、辩论能力是律师的底层能力,但在真正实战的冲突和重大利益争夺时底层能力可能并不能为你做什么!

好的离婚律师能够帮助你在三个方面增进能力、培养智慧

第一是一双眼睛,是找到对方的弱点,找到破局点的敏锐之眼。
第二是一双手,动手优化证据、优化理由、优化排布顺序、优化策略,以及对于突发紧急情况的预案处理,有效改变行动之手。    
第三是一颗感受之心,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经历完诉讼离婚的结局实现后,通过离婚诉讼的洗礼,对于整个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一个清晰的感受。
       
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处理和婚姻选择方面,能在吸取经验、提前预知、判断、准备,以免再次犯同样的错,陷入同样的窘迫。

通过律师的优化处理:
   
本案中1、短暂的分居、2、法定酌定的离婚理由、3、综合性的财产分割方案,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感情破裂调解离婚效应。 

情绪和心情
                       
从对离婚一知半解、茫然无措
                   
与律师面谈20分钟(免费咨询)
         
清晰的知晓离婚的法定条件、酌定理由、律师的隐秘技巧

                
从离婚目标模糊不坚定-恐惧离婚的结果
                 
再与律师深度交换意见15分钟(免费咨询)
             
斩钉截铁、不假思索做出速战速决的离婚决心

                   
从开始担心庭审自己说错话、丑态百出
           
到看到律师的开庭预案与诉讼图表梳理、分布流程
                   
安心由庄荣华律师全权代理发言
                       
自己又重回巅峰、从容自信

        
从想离婚、要离婚,但诚惶诚恐迟迟不愿意迈出第一步
                           
到拿到离婚判决书的那一刻的时候深刻明白
           
想离婚就一定要趁早,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家庭暴力
离婚,如果对方不愿意,想要离婚的一方一定要收集好家庭暴力证据,那么,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呢?为了给您解答相关的疑惑,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新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原则:
一般情况均等分割,特殊情况有过错一方可以少分财产。
一般原则及处理
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要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及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同时,如果一方有家暴行为,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1、夫妻双方用协议方式约定婚后某项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分别所有,离婚时应按协议处理。约定财产的协议应采用书面方式;口头协议双方没有争议,或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的,也可确认其效力。以约定财产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其无效。
2、无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不动产经过十五年,动产除金银首饰、古董、集邮邮票外,经过十年的,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分居两地财产各自掌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判归各自所有;一方财物明显多于另一方的,可折价分割。
5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双方以各自的收入购买的物品及其他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一般归各自所有。
6、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对第三者插足的受害方和财产继承、受赠方可予以适当地照顾。
7、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夫妻双方协议的价格作价;协议不成的,按处理时的市场价并扣除折旧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红木家具等贵重物品应由有关部门估价。
二、家庭暴力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
可以协议或诉讼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索赔。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决情况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许会帮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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