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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跳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交违约金吗

发布日期:2020-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避开中介私下交易购房者跳单得不偿失

张女士通过中介想买一套两居室,中介带张女士看了几套房源,其中一套张女士很满意,回到中介公司后,张女士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上面载明“张某不得私下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否则应按私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过了几日中介得知,张女士已经与出售房自行进行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已正式变更。由于张女士始终未支付居间服务费,中介公司认为张女士违约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结果:“跳单”构成违约法院责令购房者支付中介费和跳单违约金

本案中的跳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合法有效,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故判令张某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并按实际购房总价款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讲法:

本案中,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发已经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中介公司居间成功,委托人应支付相应费用。中介公司就是一个向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信息的平台,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进行撮合,一旦交易成功,委托人理应支付费用。本案中,中介公司为张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张某也与该套房屋的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居间成功。即便张某是跳过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居间成功的效力,张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且确认书明确约定张某负有“不得私下与曾介绍的出售方进行本委托事项的交易”的义务,否则应按私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张某明知上述约定,却不及后果私下与对方交易,明知故犯,应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跳单”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购房者如果一味的应付的中介费过高而想“跳单”,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就像我们案例中的张女士,“跳单”不仅没有为她节省中介费,反而多花了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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