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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保险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15    作者:杜红涛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工作单位和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就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所以企业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够拒绝。实际上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这是属于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说作为企业员工来讲,是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那么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就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你在这家企业单位工作了若干年,比如说你在这家企业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就可以要求企业单位来给你补交之前5年的社保费用,当然这个社保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因为这两种保险都是要累积缴费年限的,对于你今后办理退休都会起到一个决定性的作用。 
        证明自己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就要通过相应的劳动合同来证明,如果你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自己手里有一份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持有这样的证据就可以去申请一个劳动仲裁。没有劳动合同也是没有关系,毕竟你在企业工作过,可以通过每个月上卡的一个工资的,对方的对公账户可以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每个月上卡的对方账户是你们公司的一个对公账户,那么也可以证明你是这个企业单位人员。 
        所以通过以上两种证明,都可以寻求一个劳动仲裁的帮助。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介入调查以后,如果情况属实,责令要求企业单位来补交员工的一个社保待遇的话,那么企业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和滞纳金的费用应当由企业单位来承担个人所应当承担的比例应当由你个人来承担,当然这5年期间,你可能需要补交个几万块钱的一个费用。 
        但是对于你来说,能把它补交进去实际上还是一个好事情,因为毕竟这样一来的话,你的累计缴费年限就会多个几年,那么在最终办理退休的时候,你最终享受到的养老金待遇相对来说也会增加。所以说选择补交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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