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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与总经理,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发布日期:2020-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特别是国有企业中,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职负责人(如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这是受到行政体制下的“首长负责制”影响的结果。所以,《公司法》在修改以前,从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就曾经明确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年,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第51条)。

  后来历经几次修改,直到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最新《公司法》,完全引入“私法自治”理念,法律不再强制介入企业内部管理,取消了上述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硬性规定,转而鼓励并加强公司自治,交由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2005,第十三条)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2005,第一百一十五条)

  (注:关于董事长是否可以兼任总经理,将另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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