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三)?

发布日期:2020-07-23    作者:张娥律师

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申请执行人认可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审查标准,赋予了被执行人允许抵销的实体权利,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抵销的异议主张,依法应当导入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程序当中。
1、债务人不得以已提起诉讼但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行使抵销权。 
        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人对其负有债务,但该债务尚未得到法院的判决确定,债务人不得以未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行使抵销权。 
        执行程序中的抵销应通过执行裁判程序进行确认,在实体认定上,对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引导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定。
2、金钱债务和侵犯人身权之债在执行阶段不能抵销 
        执行程序中,如果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债的抵销无法可依,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设置抵销制度的初衷。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3、审查被执行人债务抵销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 
        执行法院审查时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债务抵销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若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应驳回其债务抵销主张。 
        (1)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执行机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抗辩以及自动债权本身不进行实体审查,应直接认定为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债权,故不作抵销处理,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主张抵销的异议,案件继续执行。 
        (2)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本身没有异议,仅以该自动债权未经诉讼确认等理由,主张不能抵销执行债权的,执行机构应允许被执行人抵销。 
        (3)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用于抵销的自动债权部分有异议,对没有异议的部分可先为抵销,有异议的部分告知被执行人另行通过诉讼等相关程序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如自动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大多会以债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得撤销或者债的数额不确定等为由提出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