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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及处罚标准

发布日期:2020-07-27    作者:魏俊冰律师
  为了有效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近年来我国进入系统加大对挪用资金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因挪用单位资金的管理人员,被起诉后是会受到法律严格的处罚。
  接下来北京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
  一、挪用资金表现形式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
  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
  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二、挪用资金的数额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人发现其实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犯罪在表现形式上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需要注意这构成这两个犯罪的主体要求是不一样的。而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更多的是特殊主体利用自己的职权侵犯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产权。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为您进行整理的关于挪用资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嫌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刑事律师为您进行委托处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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