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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都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发布日期:2020-07-30    作者:张梅律师
       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该条款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内容合法、制定程序规范、事前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条件,才能适用到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中。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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