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涉嫌诈骗70余万元依法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发布日期:2020-08-01 作者:陈志学律师
2019年5月13日孙某因他人举报涉嫌诈骗多人钱财而被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刑拘,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随后其父亲孙某某通过朋友找到到陈志学主任,经过充分的当面交流沟通后,陈主任从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给予了法律解释和分析,尤其是构成诈骗的关键要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犯罪嫌疑人孙某父亲的反映,陈主任感觉此案不构成诈骗刑事犯罪,充其量为一般的经济纠纷,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在接受委托后第二天上午,陈主任就带助理一起奔赴泰州市看守所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通过会见,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也经常和报案人及其他朋友发生经济往来且均是无息借款,因经济紧张,便再次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向报案人及其他朋友借款70余万元,后因和原生意合伙人王某发生矛盾,王某在网络上创建微信群,公布犯罪嫌疑人孙某的个人信息,称孙某涉嫌犯罪,无力偿还款项等…,在此特定情况下,孙某因年轻出于害怕和无奈,便告知其父亲,外面有很多经济纠纷,需要外出一段时间且将手机呼叫转移至其父亲手机.后报案人多次联系孙某,均未果,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会见,了解到案件初步情况下,陈主任便立即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一份提交给公安机关,经过数天的等待,公安机关答复经过讨论认为需要提请逮捕,随后,陈主任又和检察机关负责人进行反映和沟通,依法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再次阐述本案不具备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骗术,离家外出失联,仅仅是出于他人在网络上的非法言论恐吓导致,经过陈主任和检察机关的反复交流,检察机关经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和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无逮捕必要性,就此,犯罪嫌疑人孙某在看守所羁押37天时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10余月后认为,因本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律师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家属在得知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应第一时间找专业刑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在法律范围内帮助和保护犯罪嫌疑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
泰州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陈志学 律师
二〇二〇 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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