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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解决

发布日期:2020-08-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
争取两个不同年龄孩子抚养权
(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4月结案)
玄武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因家庭琐事和短暂的分居并且经历了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因本案涉及两个孩子抚养权以及房屋分割问题,此种专业法律问题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雨花台法院立案20202---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204
南京玄武区法院-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2、两个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600元,3、双方财产问题一次性调解完毕。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如何定性判断
附注:
本案第一次开庭律师就本案的主体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法律意见,全面发表律师法律意见
被告的应诉策略仍然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双方无原则性矛盾,两个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
双方仍然有和好可能,被告已经做了大量和好工作。
在闭庭之后,律师协助当事人与法院沟通,并且书写两次书面意见
同时也在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联系。
在迎来第二次法院沟通调解之时,大约历时2个小时左右时间,全部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全部处理完毕。
对方也一直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但两个孩子的家庭与一个孩子的家庭有明显的不同
1、投入时间不同
2、投入精力不同
3、投入经济成本不同
4、两个孩子的年龄层次、性别特点也使得生活、教育产生很多不同
孩子利益最大化一直都是抚养权判断的第一原则
如何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是一个非常大的法律课题和实践法律难题
本案对方从不同意离婚坚持争取孩子抚养权到愿意调解离婚,心甘情愿的将孩子抚养权交付我方,也算是双方和平分手,给孩子的伤害降低至最低。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就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工具、心理工具、谈判策略,协助当事人完成婚姻矛盾合法合理的妥善解决
至此法院此次沟通谈判完毕,当事人基本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0102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2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4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B离婚;2、婚生子BC、婚生女DA抚养,B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AB2003年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C20141126日生育一女D。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A曾于2019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6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故A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B2020426日离婚。
、双方未成年儿子C、未成年女儿D即日起由A直接抚养;自20205月起,B每月25日给付CD当月抚养费各300元,分别至CD 18周岁时止;在202010月之前,因CD实际随B生活,故在此期间B无须给付CD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A名下的玄武区房屋由AB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自202010月起,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AB各负担二分之一。
四、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B名下的轿车一辆,归B所有。
五、夫妻共同财产:B名下存款8万元,归B所有。
六、A20201031日之前给付B5万元。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0元,调解减半收取8620元,由A负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3427元,由本院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OO年四月二十六日


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离婚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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