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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调整对象

发布日期:2020-08-11    作者:杜红涛律师

侵权责任编调整对象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益主要有: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 
       第114条规定的物权。 
       第118条规定的债权。 
       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124条规定的继承权。 
       第125条规定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127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在保护程度和侵权构成要件上,侵权责任编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没有作区分。 
       权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有些利益随着社会发展纠纷增多,法院通过判例将原来认定为利益的转而认定为权利,即将利益“权利化”。所以,本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而是统一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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