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超车惹冤家,撞上警车麻烦多
孙先生是一个老司机,和大多数高驾龄的人一样,只要坐上车就变了个人似的,脾气十分暴躁。尤其当交通状况恶劣的时候,他更是有缝便钻,逢车便超。
这不年后第一天上班,心想新年新气象的他特意起个大早,准备提前到公司,给领导留个好印象。谁知这一天,抱持这种想法的人还真多。不到8点,整条路上便塞满了车。拍着方向盘,看着半小时不曾移动一步的车阵,孙先生烦极了。似乎感受到了他的不耐,右前方的车子居然移动了一步。见此情形,他自是当人不让,挂上档就挤了进去,堵死了后面车子的路。
透过后视镜,他得意的一笑,不光是因为成功抢占了位置,也因为被他堵在后面的是辆警车。想到里面人脸上懊恼愤怒的表情,孙先生得意的嘿嘿两声。这本来是清晨时分一件再普通不过的小插曲,谁想却给孙先生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好不容易过了那段拥塞的小路,孙先生觉得浑身一轻,像是终于卸去了桎梏的枷锁。好整以暇的踩了油门,车就就像支离弦的箭一样,嗖的射了出去。可没一会,孙先生不由的减慢了速度,迟疑的看着身后那辆紧咬着自己的警车。正想着到底什么事,就见它超到自己前面停了下来。
看到缓缓朝自己走来的警察,孙先生迟疑着,也停了车。果然,他前脚踩下刹车,警察紧随其后敲响了车窗。摇下窗子,他迟疑的看向对方。就见警察黑着一张脸,说:“你小子刚才堵我来着,对吧。”听到这话,孙先生更纳闷了,心想这警察也真小心眼,不过是超个车,至于如此大惊小怪的吗想到这里,孙先生不禁轻蔑的看了对方一眼。竟将心中话,下意识的脱口而出。
听到自己说出心声,孙先生和对方皆是一愣。就见对方皱紧了眉头,恼怒道:“我这是执行公务,你刚才影响了我们办案。”说罢,便要求孙先生出示驾驶证等证件。看到对方一脸正色,孙先生难免在心下打鼓,不禁缓了颜色和对方打起商量。然而,刚刚一句话真的把人惹怒了,竟抄起孙先生的车牌。心想别惹上太岁,孙先生赶忙下车阻止,对方却理都不理,拿着他的驾驶证扬长而去。
看着远去的警车渐渐消失了踪影,孙先生一跺脚,连说自己倒霉,突然想起自己的驾驶证还在对方手上,他连忙驱车追了上去。可此时,整条路上哪还有那辆车的影子。无奈之下,他只能悻悻然的先上班,想着事情随后解决。
恰巧,这天晚上孙先生要见客户,很晚才开车回家。正所谓不是冤家不聚头,同一条路上他竟再度遇见了那辆警车。而这次,孙先生更因为超车不及,追了警车的尾。握着方向盘,孙先生一颗心拧在了一起,他不明白自己怎么这么倒霉。当他再看见车上走下来的人,他真是欲哭无泪,不知如何是好了。
显然,对方见到他也是一惊,竟同样一副哭笑不得的样子。二十分钟后,交警来了。见着事故双方,眼睛先是一转,随即要求孙先生出示驾驶证。闻言,孙先生瞅向早上遇到的那名警察。岂料对方在看到他的目光后,竟将头一转,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他刚要开口申辩,交警似乎已经得了结论,大笔一挥,当即出具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
拿到路灯下定睛一瞧,上面说他要为事故负完全责任。这样的处理结果,不禁让他心下一火,转身找交警理论。可此时,来拖车的拖车,清理道路X路。跟本没有一个人理会他的抗议。看着来来去去的人们,孙先生觉得自己的声音渺小极了,以至于警车驶远,对方就像没他这个人一样,不再瞅他一眼。
他不禁重重的叹了一口气,坐在路边吸起烟。心中的愤怒就向那烟雾般,升升降降没个归处。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本案中,孙先生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问题:第一,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映,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裁定。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纳,然后按照比例决定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