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驰过路人倒地证据不足仍获赔
一辆货车经过后,刘女士倒地受伤,左脚拇趾趾骨粉碎性骨折。交警经过调查,无法确认货车与刘女士有无接触。刘女士将货车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货车的经过与刘女士受伤有因果关系,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刘女士证据不充足仍胜诉。
交警:无法认定有无接触
2010年11月3日下午,刘女士骑电动车经过郫县317国道乐百氏公司门口一施工场地时,恰逢张某驾驶货车经过,刘女士倒地受伤。随后,货车停下,刘女士被送到郫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女士左脚拇趾趾骨粉碎性骨折,共住院97天。2010年11月13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张某驾驶的货车与刘某的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有无接触,未能查明事故原因,无法划分责任。2011年2月15日,刘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刘女士称,货车将她撞倒,导致脚趾骨折,要求货车方承担事故责任。而货车方却认为,车并没有接触刘女士,不该承担这一责任。因协商未果,刘女士将货车司机张某、车主高某、保险公司起诉到郫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
法院:因果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因张某在驾驶时未履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刘女士为避让张某驾驶的车辆倒地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刘女士在远处已看见所经过的路段正在施工铺路的情况下,仍然骑电动车进入施工现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张某与刘女士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张某驾驶货车与刘女士受伤有因果关系,刘女士获赔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有其他外力致刘女士受伤的情况下,张某的货车未与刘女士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刘女士受伤,对其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维持一审判决,刘女士证据不充足仍胜诉。
- 开货车撞死过路人, 3个回答5
- 药监局收的过期药品不足100元,没有销售证据,怎样处罚? 2个回答0
- 被告和法庭都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错,法庭以原告证明自己无错的依据不 3个回答0
- 我报警立案了,但我提供的证据不足,人家会不承认,警察现在一直没有 2个回答0
- 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羁押37天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我想知道什么 7个回答0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