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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20-09-20    作者:庄荣华律师

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12天快速离婚
  2016年7月25日结案
  女方获取10万经济补偿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尤忠华【速裁庭】。
  立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25日,历时12天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男方补偿女方10万经济补偿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 开庭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现住南京市玄武明。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尤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3年登记结婚,1984年生一子C,现已成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被告B于2016年7月29日前给付原告A经济帮助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前,或者婚后,有书面的财产AA制协议,约定说婚后各自所得,归自各所有。但在实际共同生活当中,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那么夫妻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呢?
  一、夫妻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一)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割财产,则对那些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双方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如果未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财产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则不会出现对一方不公的现象。
  (二)其次,请求方必须付出较多家庭义务。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
  (三)最后,需要在离婚时提出。此处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
  二、离婚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要考虑以下因素:
  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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